为深入贯彻落实好县委、县政府关于《2025年绥滨县加快鹅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资金来源
整合省级项目资金和县政府资金,用于鼓励大鹅产业发展。
二、主要扶持政策
(一)养殖补助
1、种鹅养殖补助
1.1、支持种鹅养殖
凡在县域内养殖三花、霍三、浦三等父母代种鹅1000只(含)以上,且饲养周期经过一个产蛋期的,给予每只种鹅补助20元。
1.2、申请、验收流程
补助数量以产蛋期结束后出栏时产地检疫数量为准,在享受省级补助政策的同时不再享受县本级补贴政策,申请及验收程序参照商品鹅相关程序。
2、商品鹅出栏补助
2.1、鼓励发展“养鹅专业户”
对年出栏数量达到1000只(含)以上的养殖场(户、企业),按本年度累计实际出栏数量给予每只商品鹅补助3元。对养殖规模达到10万只以上,且符合黑龙江省商品鹅出栏补助标准的,在享受县级补贴的同时给予申请省级政策补助。
2.2、申请、验收流程
2.2.1、全县养殖户自行购雏,养殖户可自愿选择购雏地点。养殖户购雏前需到乡镇政府(农场管委会)填报购雏申请表,鹅雏到达养殖地点后由乡镇政府(农场管委会)组织核查,现场查验鹅雏数量后,填写鹅雏汇总表,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同时用元道相机现场拍照留存佐证。
2.2.2、乡镇畜牧站、农场畜牧科分别向本乡镇、农场管委会汇报,对区域内养殖户购雏数量、购雏时间进行统计,完成核查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进行随机抽查。
2.2.3、出栏需开具产地检疫证明,产地检疫证明中成鹅数量要达到购雏数量的70%以上(包括保险死亡赔付数量)方可享受补贴政策,同等价格下养殖户要将肉鹅优先销售给当地肉鹅加工企业。
2.2.4、补贴数据以养殖户购雏发票、购雏产地检疫证明、成鹅销售产地检疫证明、银行流水和保险公司赔付票据及验收单综合核查为准,鹅养殖场(户、企)主体需唯一,所有票据主体必须一致。
3、养殖保险补贴
按照黑龙江省鹅政策性保险以奖代补工作方案,批次养殖数量在1000只(含)以上的,享受省级财政奖补政策(不含农垦系统)。商品鹅的单位保险金额50-80元,种鹅的单位保险金额100-200元。保险费率:6%。每只鹅的保险费按照对应单位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确定。纳入保险范围的保险保费,脱贫县县级承担保费20%,农户承担20%,剩余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构成。
(二)奖补
1、示范乡镇(农场管委会)奖补
为鼓励乡镇(农场管委会)推动鹅产业发展,按所辖区域年度出栏数量达到10万只(含)以上的,按出栏数量给予乡镇(农场管委会)每只0.5元奖励。出栏数量以当地动物产地检疫证明为准。
2、奖补依据
最终核定数据以商品鹅出栏验收数据为准。
以上全部发展扶持政策以正式公布日期为准,商品鹅出栏补助政策实施截止日期至2025年12月31日;种鹅养殖补助政策实施截止日期至2026年6月31日。
三、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乡镇、农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有关扶持政策落实工作,强化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宣传引导到位、监督管理到位、情况调度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二)运行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由养殖场户自行准备申报材料,上报至乡镇政府(农场管委会)审核后实施。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畜牧水产服务中心、乡镇(农场管委会)成立检查核查小组,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等问题,一律不予补贴。对享受政策主体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主体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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