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办规〔2021〕10号
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绥滨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第12届人民政府第188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绥滨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绥滨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原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4元/生/天,一年按20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共同承担。
第六条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不得用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助,在县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九条 确保标准享受学生人数,优先安排支付中央、省专项资金,资金不足申请本级资金支付,可一次申请,按月结算。中央省专项结余资金用于同类项下的相关支出。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结余应当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应当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餐模式,并根据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方式。实行学校食堂(伙房)供餐的,由学校将专项资金直接存入基本帐户统一核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各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期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县教育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资金管理使用,依法接受人大、纪委监委、审计监督。
县教育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审核汇总报送的学生人数、资金结余情况等基础数据,督导检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县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和学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合理的用款计划,建立本地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对供餐单位或托餐家庭(个人)实行招投标管理,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监督检查范围,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部门的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县教育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第十八条 各学校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试点学校、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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