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鹤岗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处置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固体废物,禁止向河道、水库、农田、公路沿线等区域或非指定场所倾倒。
二、严格排放与运输许可
1.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应在排放前,向辖区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手续。
2.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许可管理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使用合规车辆,实行密闭运输,并按照核准的路线、时间行驶,严禁沿途遗撒、泄漏。
三、规范收运与消纳
1.辖区内建筑垃圾应清运至以下指定场所:(地址:奋斗路北段(原四校旧址),联系电话:13946769997);
2.居民小区装修垃圾应临时堆放至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地点,由物业办委托合规运输单位清运至指定场所。禁止在小区公共区域随意堆放。
四、强化执法监管
城管部门将加大巡查力度,开展联合执法,对无证排放、无证运输、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鼓励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发现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属地城管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7872319
特此通告。
绥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