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禁种铲毒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类等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零种植”“零产量”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黑龙江省禁毒条例》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凡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
三、凡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成熟前主动铲除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及罂粟壳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不满五百株且不主动铲除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且不主动铲除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种植的罂粟一律强制铲除。
五、各乡(镇)党委、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及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禁毒职责,严格禁止在本辖区内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对因工作开展不力而造成大面积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并未及时铲除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公民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请广大居民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视情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110、17645382777(肖警官)。
绥滨县禁毒工作办公室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