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划定本区森林火险区域,并就该区域内禁火工作公告如下:
一、高火险区及禁火范围
(一)禁火区域:1.北部林区。自三间房至三江口交界处,沿黑龙江干堤(以北)。2.南部林区。自嘟噜河口至三江口交界处,沿松花江干堤(以南)。3.西部林区。新建林场施业区内。
(二)禁火时间:每年的春季4月20日至5月20日;秋季9月25日至10月25日。
(三)在禁火区域内,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烧荒、烧垃圾、烧灰积肥或烧田土坎、田基草、果园草;
2.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明火祭祀和焚烧祭祀用品行为;
3.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销售、放飞孔明灯(许愿灯)等空中悬浮的易燃易爆品;
4.严禁吸烟、乱扔烟头、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玩火自娱等动用明火行为;
5.严禁倾倒煤火炉渣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6.严禁携带火源火种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域;
7.严禁在林区和景区内私拉乱接电线和室外用电;
8.严禁在高火险期内使用户外灶具;
9.严禁一切未经审批的野外用火作业行为;
10.严禁其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范围及防火期。按照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划定的森林火险等级标准,确定绥滨县全域内为三级森林防火区,规定每年春季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防火期。
三、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置。公职人员和党员,由县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欢迎全社会参与和监督森林防火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投诉、举报等手段,监督禁火区域内的各种野外用火行为。
五、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绥滨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