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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滨县自然资源局
2021-05-27 13:50 县自然资源局
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县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定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呈批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国家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规划条件核实、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国家制度、标准、规范,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县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实施办法。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实施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办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实施全县城乡规划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全县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征地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监督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态修复重点项目库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普查、详查、调查评价并对隐患进行排查。指导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项目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成果应用。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三)负责对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指导并监督检查。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
(十四)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城乡规划区及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乡规划技术审查和指导。负责乡村规划和管理及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负责基础测绘、测绘行业、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指导和组织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工作。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六)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县政府统一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策法规、文电、会务、保密、信访、信息、政务督办、政务公开、组织人事、财务管理、工会等工作。承担全局综合档案管理,监督指导基层单位档案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省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自然资源领域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起草、审核全局重要文件文稿。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法制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组织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不动产登记局)。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国家制度、标准、规范,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确权相关资料。协调配合全县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和林地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验收核实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有关工作,落实国家及省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计的规程、规范和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开展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管理。基础测绘、测绘行业、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市场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指导和组织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工作。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耕地保护监督股)。组织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相关实施办法。负责落实县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负责各类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和由省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情况的初步审查工作。监督实施土地、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拟订供地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审批。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
负责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及补充耕地入库建设工作。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四)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股(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负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政策,承担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县乡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及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组织实施全县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指导征地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国有未利用土地新增办理工作。负责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法定规划进行审查。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负责建设项目批前公示。负责相关城乡规划技术审查。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监督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五)矿产资源保护管理股(矿业权管理股)。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勘查工作。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省厅、市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提出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预警意见,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除国家、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行使的石油天然气和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业权之外的权限内和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委托的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指导全县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矿产资源权属纠纷。承担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配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开展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与各类保护地政策衔接。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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