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办发〔2022〕25号
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绥滨县城乡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房屋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绥滨县城乡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房屋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5日
绥滨县城乡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房屋整治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2〕5号)要求,结合我县城乡房屋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七个重点”,根据“四个体系”要求,开展了地毯式排查,压茬推进,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百日攻坚,持续推进其他类房屋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坚持“危房不住人,住人不危房”的理念,对我县已排查出的存在安全隐患房屋进行全面整治。
二、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保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运营
1.按照行业管理监管原则进行分工。为确保我县经营性自建房长期安全运营,各相关单位在进行手续审核时必须查看开展经营活动的自建房的有效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各相关单位按《绥滨县城乡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内的职责分工以行业监管的原则突出重点,主要针对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此项工作。各农场根据自身实际安排所属部门落实此项工作。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分工。各乡镇及相关单位负责督促管理区域内的经营性自建房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每季度对房屋进行一次自检自查;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由产权人(使用人)自行维修加固或拆除翻建。若产权人(使用人)拒不配合整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联合责令该经营场所停业整顿,待经营场所全部房屋解危后,可恢复正常营业。各农场根据自身实际,安排所属部门落实此项工作。(县住建局、市监局牵头,各相关单位、各乡镇政府、各农场社区管委会负主体责任并具体实施。)
(二)整治存在安全隐患非经营性自建房
在持续推进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对我县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非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整治。县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农场社区管委会负责抓落实,村“两委”、社区、北大荒集团黑龙江绥滨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即刻停用,结合实际建立“一房一案”问题整治档案,要通过干部包片抓村等方式落实落靠整治责任。按照用地性质录入“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管理,加快整治,按期完成县委县政府既定任务目标。各农场根据自身实际安排所属部门落实此项工作。(县住建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各乡镇政府、各农场社区管委会负主体责任并具体实施。)
(三)整治存在安全隐患非自建房
经排查我县非自建房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均为单层居住房屋。县住建局负责绥滨县城区内存在安全隐患非自建房整治工作,县林草局负责林场存在安全隐患非自建房整治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即刻停用,结合实际建立“一房一案”问题整治档案。整治情况录入信息系统管理,加快整治,按期完成任务目标。对于现存无安全隐患的房屋各相关单位按《绥滨县城乡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内的职责分工,以行业监管的原则突出重点,进行日常监管。各农场根据自身实际安排所属部门落实此项工作。(县住建局牵头,县林业局等相关单位负主体责任并具体实施。)
三、整治方法
(一)鉴定确认。县住建局根据信息系统内安全隐患房屋台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核验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开展安全性鉴定并对所有鉴定报告进行赋码管理。
(二)制定方案。各相关单位对各自领域内排查出并经过鉴定成危房的房屋,立即进行人员撤离,设置封控警示,停止使用,根据每栋危房的实际情况,坚持“一房一案”制定危房解危方案并进行整治,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
(三)整治措施。城区内危房采取维修加固、列入老旧小区改造、异地安置、原址翻建、纳入棚改、巡查管控等方式解危,实时销号管理;其他危房采取建新拆旧一批、违建强拆一批、政策引导和适度补助拆除一批、维修一批、观察使用一批、巡查管控等措施,分类推进整治,消除安全隐患情况。
(四)解危要求。各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问题时,要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整治的主体责任,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暂不能解危的房屋、应拆未拆建(构)筑物,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建立销号整治台账,明确管护措施和部门,确定拆除时限,做好日常管护。完成整治后,同步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录入更新,整治一户、销号一户。
1.采取拆除方式整治的,完成场地平整,无杂物乱石,适合复垦复绿。
2.房屋采取自行维修方式整治的,因地制宜进行加固维修,解除危险。
3.危房短期内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停止使用的,应设置醒目危险标识和围档设施,定期进行巡查,建立管控台账;确需使用的,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并清理生活设施、改变用途不再居住,挂牌观察使用。
4.有保护价值的D级危房传统民居及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等,应专门研究后确定处理方案,解除危险。
5.用作经营自建房变危的与非自建房变危的采取贴封条、围档等临时管理措施,拟继续按原用途使用的,应采取新建、维修等工程措施。
四、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攻坚。10月15日前完成现有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临时性安全管控。
(二)制定整治方案。10月30日前制定完成危房整治方案工作。
(三)确定整治时限。2025年12月末前完成现存的城乡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房屋整治工作。
(四)常态化管理阶段。整治任务完成后,各有关部门要紧盯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开展房屋常态化排查整治,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推进整治工作。县财政局要统筹安排经费,全力推进整改。各行业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建筑安全管理责任。产权人和使用人严格落实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强化督查问责。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上报的各类台账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县政府将不定期的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排查不实、整改不到位的,公开通报;对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三)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组织开展建筑安全科普宣教,提高公众对房屋建筑安全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对危房加强临时管控,进一步动员左邻右舍参与管控和监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附件:绥滨县城乡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房屋整治方案表
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5日印发
附件
绥滨县城乡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房屋整治方案表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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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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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区域 |
□城镇 □集镇 |
产权人
(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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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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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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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经营性自建房 □其他自建房 □非自建房 |
土地性质 |
□国有 □集体 |
整治前用途 |
□闲置 □辅助用房 □住人 |
第二套安全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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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控 |
□是 □否 |
整治时限 |
年 月 日前完成 |
整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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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前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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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后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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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制定时间: 年 月 日
责任单位: 包片干部: 责任人:
解读链接:
http://192.201.172.111:8002/suibinxianrenminzhengfu/fae7efcca68d4ea49f893f8ade1c4e26/202405/3052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