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有效涵养渔业资源,维系水生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及《黑龙江省2025年禁渔期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全县自然水域实行禁渔制度,现将禁渔期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时间
1. 松花江及其所属支流、泡沼等水域为77天,自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2. 黑龙江干流水域及其所属支流等水域为55天,分别为:6月11日0时至7月15日24时、10月1日0时至10月20日24时。
二、禁渔要求
1.禁渔期禁止除娱乐性垂钓之外所有作业方式,严厉打击禁渔期电鱼、绝户网非法捕捞等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禁渔期渔船、渔具要撤出作业场所(滩地),渔船实行集中管理,专人看管,不能集中管理的要实行船机分离、船上岸、网入库等有效措施,实行渔船源头管控。
2.禁渔期禁止销售野生水产品。禁渔期销售水产品的需提供来源及购买收据等证明材料。
对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共绥滨县委边防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