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政规〔2023〕2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鹤岗市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工具。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体育运动枪支、弹弓、玩具枪、弓弩、爆炸物、绝后窑、毒药、捉脚、地枪、捕笼(包括但不限于滚笼、拍笼等)、地弓、粘网、猎夹、排铳、电击装置、猎套、电子诱捕装置或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进行猎捕。
四、禁猎方式。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电击、火攻、烟熏、捣毁巢穴、网捕、犬捕、鹰抓、挖洞、陷阱、捡蛋、诱鸟器诱捕等猎捕方式猎捕野生动物,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五、禁猎对象。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二)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迁徙过境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其它依法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鹤政规〔2018〕1号)同时作废。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
解读文件:https://www.suibin.gov.cn/suibinxianrenminzhengfu/fae7efcca68d4ea49f893f8ade1c4e26/202401/2704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