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办规〔2021〕13号
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绥滨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第12届人民政府第211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绥滨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绥滨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82号)文件精神,逐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做好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户、城乡低收入群体医疗救助及因病致贫返贫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全力做好脱贫攻坚成果的巩固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结合县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确保救助对象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服务。
(二)实行城乡统筹发展,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形成一个完整医疗保障体系。
(三)坚持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及实施情况规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实效。
(五)分类救助、区别对待。在兜住底线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经济负担。
第三条 医疗救助由县医疗保障局牵头负责实施,县民政、卫健、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救助范围
凡具有绥滨县、县属(三个)农场户籍(或在绥滨县、农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居民,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享受我县医疗救助待遇。
(一)医疗救助对象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
2.脱贫人口和城乡低收入人群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收入低保标准的1.5倍,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
3.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以下统称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4.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二)救助时限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跨年度的,按医疗费结算日期计算,超过医疗结算日期12个月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第二章 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60%的定额资助。
第六条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及其他城乡低收入人群重特大疾病年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每年4万元(含门诊救助、住院救助)。
第七条 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不设起付线按100%救助;脱贫人口、城乡低保、城乡低收入及其他救助对象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按75%救助。
第八条 住院救助
(一)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在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比例按100%救助。
(二)城乡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城乡低收入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在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后,按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的70%给予救助。
第九条 特殊重大疾病,实行单病种救助。一是城乡困难家庭重度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后,扣除国家给予的其他补助资金,其余自付部分按100%救助。二是将0~6周岁脑瘫患儿及0~6周岁自闭症残疾儿童康复患儿纳入到医疗救助范围。三是其他符合救助标准的特殊重大疾病病种纳入到医疗救助范围。
第十条 确需转诊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外地定点医疗机构等未实现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应按照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治疗结束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按照规定办理医疗救助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条件:
(一)收入水平认定条件:因病致贫家庭自申请救助之日起,前一年家庭收入扣除重特大疾病合规自负医疗费用后,连续12个月可用于生活支出的资金低于城乡低收入标准(低收入标准是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
(二)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困难家庭人均货币化存款应不超过当地24个月的低保标准;其它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形符合《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0〕3号)相关规定。
(三)家庭成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符合《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相关规定。
(四)家庭收入水平状况由乡镇、社区管委会调查核实确认,家庭财产状况分别由公安(交警队)、不动产登记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进行核对;家庭成员是否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分别由财政、社保、市监部门进行核对。
(五)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救助
1.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需乡镇(社区)、社区管委会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家庭成员信息、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符合低收入人口条件。同时,绥滨县三个农场由社区管委会出具患者医疗费用明细、截图或票据。
2.县财政局、社保中心核查患者及家庭成员是否有公职人员。
3.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核查患者及家庭成员是否有大型农机具。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患者及家庭成员是否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性商铺)。
5.县公安局(交警队)核查患者户籍信息及家庭成员是否有车辆(高档轿车、货车)。
6.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患者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是否唯一住宅)。
7.县民政局督促指导乡镇、社区管委会核查患者及家庭成员认定是否符合城乡低收入人员确认标准(特困供养、低保对象、低收入人口),并及时将低收入人口纳入动态监测数据平台管理。
以上各部门核查完后,应签字盖章,确认后由乡镇、社区管委会审核确认申请医疗救助人员是否符合低收入人口条件,并做好患者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核、签字盖章,在患者居住的乡镇(村)、社区管委会或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后,再由民政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同时乡镇、社区管委会将患者本人社保卡银联账号提供给医保部门,最后由县医保部门支付医疗救助资金。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享受医疗补助:
(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
(二)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
(三)婚前检查、保健、康复等;
(四)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在零售药店购药等。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支出的管理工作,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相互衔接的信息,“一站式”结算机制,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效率。
第十五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对象提供服务,落实医疗优惠政策并将优惠项目和优惠幅度予以公示,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采取隐瞒、欺骗、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医疗保障局和纪委监委部门负责追回,并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遵守医规医德,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者,医疗保障局会同卫健局给予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医疗救助职责
第十八条 县医疗保障局组织实施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实行“一站式”管理服务,逐步建立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
第十九条 县卫健局负责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卫生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经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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