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办规〔2022〕2号
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绥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
绥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7〕5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凡在县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或者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应当征收配套费。
第四条 新建项目及扩建改建项目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经建设项目平台审批通过后收取,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时一并进行;征收城市配套费应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其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20元,消防设施建设费5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费30元),对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增加供热面积的,不征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不得多征、减征、免征、缓征、停征。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缴入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供水、供热、消防、排水、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燃气、城市电力配套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
第九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配套费征收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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