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办规〔2021〕3号
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滨县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第12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绥滨县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绥滨县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绥滨县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保护项目建设经营活动当事人和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等,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房地产开发管理审批程序各个环节的申报单位必须为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单位,不接受以项目部或分公司名义进行的申报活动。确需委托他人进行管理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必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在政府部门管理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现场授权委托。
第二章 房地产项目开发程序
第三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在我县从事房地产开发,从拿地到交房,必经主要的程序为:(1)县住建局办理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2)县发改局立项批复;(3)涉及房屋征收的开发项目由县住建局报请县政府下发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4)召开县规划委员会审核;(5)县自然资源局土地招拍挂、办理土地使用批准手续、出具规划数据条件,生态环境、应急等职能部门依法办理许可(审批、备案)等手续;(6)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县住建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8)项目开工;(9)县住建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实行预售款监管;(10)县自然资源局实时监管检查及规划验收;(11)县住建局实时监管检查并组织综合验收;(12)县自然资源局受理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总证;(13)交房。
第四条 开发企业在办理市场准入前应自行对拟开发项目地块进行充分调查,调查主要内容为拟开发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性质、项目建设规划指标、涉及房屋征收的是否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等。
第五条 在开发企业办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规费后,项目方可开工。
第三章 规划及前期管理
第六条 开发企业必须提供二至三套建筑工程立面效果图方案,方案报齐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呈请县政府,并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按照初审意见修改后,报请县规划委员会审核,并以专题会议纪要下发审核意见(包括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议纪要审核后的平面规划方案设计和立面效果图进行实施。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建设分期工程,确需分期开发建设的工程,必须经县规划委员会研究通过。
第七条 开发工程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1:500数字化地形图上做两套以上的平面规划方案设计。提交平面规划方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日照间距系数等进行规划设计。规划部门在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审定规划方案进行规划放线,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放线,否则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四章 风险防范管理
第八条 在我县进行的开发项目实行房屋征收保证金和项目资本金“双保证金”制度。开发项目需要进行房屋拆迁活动的,由开发企业缴纳房屋征收保证金和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包括建设工程保修期内房屋质量保证金和物业保证金。不涉及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只需交纳项目资本金,并按建筑工程施工形象进度予以返还,未能按规定期限缴纳房屋征收保证金和项目资本金的,不准在我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房屋征收保证金为每户交纳30万元,项目资本金按上级文件规定标准交纳。
第九条 按规定开发企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后,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积极配合或无能力支付情况下,县劳动监察部门可以按规定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管理
第十条 县城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遵循集中成片住宅小区建设的原则,严格控制零星征地、分散建设,杜绝重复建设的现象发生,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必须配建10%以上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每套廉租住房面积控制在40—50平方米。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资本金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的标准,信用等级良好。在我县尚有遗留问题未能解决完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准进行新的开发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县城规划要求,项目设计方案必须经县规划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项目内容及设计方案,否则,不予以核发工程建设许可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建设的商住楼必须在主体封顶后,房产部门方可按规定核发预售许可证,并进入商品房预销售网上联机备案系统,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认购(包括内部认订、登记、选号等)形式收取任何预定款或变相预售商品房,严禁一房多售。购房户购楼资金(含定金)必须存入县住建局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买卖双方及时共同到房产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预销售资金由县住建局监管使用。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施开发项目时必须制定前期物业管理制度,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物业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经招投标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企业。物业企业应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工程的共用设施设备、小区监控位置、小区内绿化标准、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等进行验收。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验收标准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建筑面积0.5%提供;超出5万平方米部分按照0.2%提供。新建居住小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按标准配套建设,每百户居民提供20-30平方米办公用房,用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维修基金的提留、管理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不交纳物业维修储备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 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得承建房地产开发项目,没有立项批复、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土地供应手续不齐全、规划设计方案不完善等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能开工建设、面向社会销售和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房地产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者以权谋私、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涉及房屋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投资规模适当减少房屋征收保证金的收取,也可采取银行保函或资产抵押等方式替代部分房屋征收保证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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