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69169512020-00169
  • 分类:绥政办规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20-03-31
  • 名称: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滨县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绥政办规〔2020〕4号
  • 关键字:

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滨县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3-31 16:04


绥政办规〔2020〕4号
 
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滨县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第12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绥滨县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保护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绥滨县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稳定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面积,加强基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绿色食品原料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地,是由县人民政府划定予以保护的水稻生产种植区。
    第三条 本办法由绥滨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各有关乡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农业、林草、住建、自然资源、水务、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各有关乡镇做好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地实行长期保护,基地规划应与绥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基地实行分级保护,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忠仁镇、北岗乡行政区域内的绿色食品原料基地为一级保护区;其余的绿色食品原料基地为二级保护区。
    第六条 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建立绿色食品原料后备基地,用于弥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的绿色食品原料基地而造成面积减少的部分。
    第七条 基地和绿色食品原料后备基地的具体范围,由绥滨县人民政府划定,发布公告,并由各相关乡镇制定保护规划,绘制图纸,登记造册,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基地和后备基地的变更情况,应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第八条 基地一经划定,必须加以保护。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基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定无法避让需要征用外,一律不得占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基地,除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外,不得占用。征用基地的,必须先补后征,在绿色食品原料后备基地中按相应等级予以补足。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征用基地的,必须在规划定点前征求县农业、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乡镇的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文字解读链接地址:
https://www.suibin.gov.cn/suibinxianrenminzhengfu/fae7efcca68d4ea49f893f8ade1c4e26/202003/188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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