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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绥政办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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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19-08-16
- 名称: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滨县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 文号:绥政办规〔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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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滨县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2019-08-16 10:42
绥政办规〔201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第12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绥滨县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绥滨县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年租金,是指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自己的国有土地出租或改变为经营性用途获取土地的收益,由政府收取其部分土地资产收益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年租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
(一)将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产生收益的;
(二)将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暂时不具备出让条件),因临时需要改变使用用途产生收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情形的。
第四条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工业企业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低于5年,并一次性缴纳土地年租金;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建设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低于3年,并一次性缴纳土地年租金。
第五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由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收取国有土地年租金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全额上缴。
国有土地年租金属于基金类收入,由县财政部门纳入地方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减免、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 土地年租金按年度征收,具体标准执行省、市确定的基准地价。楼房按实际土地分摊面积界定;平房按出租或改变用途的实际经营面积界定;地上无建筑物的出租或改变用途的场地,以实际出租或改变用途范围土地面积界定经营面积。
计算公式:国有土地年租金=年租金标准×界定面积
第七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应当到县人民办事中心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服务窗口办理国有土地出租登记手续,签订土地年租金缴纳合同,只有办理土地出租手续和签订年租金缴纳合同后方可对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出租或改变为经营性用途。
第八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具有租赁行为或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出租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在本办法施行后20日内到县人民办事中心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服务窗口补办土地出租登记手续,签订土地年租金缴纳合同。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年租金缴纳义务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实地丈量测算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面积,绘制土地示意图,核定租金金额。
第十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逾期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从翌年1月1日起,每日按应征收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等登记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终止其应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行为的,应当在其行为终止后15日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终止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利用土地从事生产、商业等经营活动,在向税务部门办理交税手续时应交验土地年租金缴纳合同。
为使国有土地年租金顺利收缴,成立由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建立的失信人员黑名单信息制度。
第十四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对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核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五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的,由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将其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中。
第十六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由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下达《催缴土地年租金催告书》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的,由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中。
第十七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仍未改正的将其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中:
(一)瞒报、谎报国有土地出租时间、面积和用途的。
(二)出租或者临时改变用途使用土地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涂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表》的。
第十八条 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个人,持社区、劳动保障、民政、商务等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和核准意见,向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减免申请,由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核准减免。
(一)残疾人和低保户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核准后土地年租金减半征收。
(二)福利性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核准后土地年租金减免年租金的百分之四十。
(三)政府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年租金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年租金缴纳义务人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国有土地年租金收益流失的;
(二)未依法履行登记、核查、测算、征收职责,造成国有土地年租金收益流失的;
(三)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国有土地年租金,造成国有土地年租金收益流失的。
第二十条 对于本办法施行前年租金缴纳义务人欠缴的年租金,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及标准收缴其前五年欠缴的土地年租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只限于绥滨县行政辖区内符合征收的国有土地年租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期间“日”的规定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县其他有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或发生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之后施行。
文字解读链接地址:https://www.suibin.gov.cn/suibinxianrenminzhengfu/fae7efcca68d4ea49f893f8ade1c4e26/201908/188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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