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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绥政办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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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8-06-28
  • 名称: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绥政办规〔20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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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6-28 16:04

绥政办规〔2018〕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第12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绥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
绥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县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国家和省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第六条 县发改局是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协调、管理和指导。县发改局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审批权限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进行审核与拨付,实施财政管理监督。
    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性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县国土、环保、住建、农业、水务、工信、交运、卫计、教体、统计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项目谋划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七条 县发改局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网址:http://kpp.ndrc.gov.cn)开展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定有效投资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相关工作。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依据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应当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录入自身储备项目,报县发改局汇总审核。
县发改局审核通过的项目作为县本级储备项目。其中拟申请上级给予支持的项目报送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没有纳入本级储备的项目不得向上级报送,政府投资原则上不予支持。
    县发改局审核通过的储备项目,在未来三年分渠道、分年度的投资需求即形成县本级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未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不得列入年度实际投资计划。对于实际投资计划未予安排的需求投资计划,符合以后年度储备范围的,可滚动纳入以后年度滚动投资计划。
    第九条 县直各部门应当梳理和汇总本系统内的政策支持方向,编制向上争取政策目录。鼓励并支持各乡镇、部门和企业结合向上争取政策目录和我县实际,积极谋划项目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多方位、多渠道向上争取。
    第十条 各乡镇、部门和企业应当根据县委全会、县政府工作报告、县“十三五”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及国家、省专项支持方向,向县发改局提出项目建设意见。县发改局经初步审定后上报县政府。也可根据国家支持目录提出意见,协商相关部门后上报县政府。
    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及各行业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在每年上半年提出建设申请。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在人代会后一个月内提出建设申请。
    第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

第三章  项目决策
    第十二条 县发改局将拟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汇总提交县政府后,召开县长办公会议,项目主体单位、发改、财政、住建、国土、环保、金融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会议,并对项目的政策依据、必要性、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建设条件及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研究。项目经会议通过后进入前期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若发生变更或较大调整,须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确定。

第四章  项目前期
    第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通过县长办公会议后,原则上由项目主体单位牵头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的各项工作,县发改局及各相关审批部门配合。
    根据县长办公会议决定,每个政府性投资项目成立项目前期工作组,组长由项目单位县级分管领导担任,项目主体单位牵头,发改、国土等审批部门委派专人组成推进机构,集中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推进项目前期工作顺利开展,最短时间内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联合审批。若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县政府,由县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为确保项目申报文件编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由项目单位按招标相关规定确定咨询机构,充分利用专业和规模优势降低服务成本。
    县政府每年列支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和论证及办理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等的相关费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县发改、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应当对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相关收费依法减免,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八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www.hljzwzx.gov.cn/)完成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审批、监管和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成立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县发改局、人防办、住建局、水务局、卫计局、安监局、政府办、环保局、气象局、畜牧兽医局、国土局、林业局、交运局、工信局、文广新局、公安局等16个部门。各部门负责本系统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和中介服务事项梳理、提供审批事项规范性文件、编制办事指南等工作。
    第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严格履行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并通过相应平台办理建设过程中的相关管理事项,具体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审批;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
  (四)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五)项目施工图设计、预算审查;
  (六)项目招投标手续办理;
  (七)项目开工前报建、施工许可手续办理;
  (八)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查审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分别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可以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材料。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分别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上述(一)(二)(三)由县发改局审批,(四)(五)(七)由相应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县发改局应当严格执行“三个不得立项”,即未经财政部门评估债务风险的不得立项、项目总投资无法落实或资金来源不明确的不得立项、债务风险防控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不得立项。
    第二十一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投资的项目,除按国家和省审批规定和特别要求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先后办理规划、土地、环评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发改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投资项目应当是基本建设在建项目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已经完工的项目一般不再安排。县发改局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受理,并将资金申请报告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  项目申报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中央预算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列入县级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及报送至省级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申请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按资金所属行业部门要求进行上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申报时,应明确每个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和打捆安排项目中的每个具体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单位及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项目单位(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承担全面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承担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核定了补助金额且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自行做好前期工作并在系统内做好向上争取资金项目工作,争取资金到位后,县政府按照资金争取情况,将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

第七章  项目投资计划下达
    第二十八条 国家和省投资计划下达后,县发改局应当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单位及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要按照管理权限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专项分管处室,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投资计划调整,调出项目原则上不能再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
其他资金支持项目计划下达后,按资金所属行业部门要求执行。

第八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管理。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确保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浪费,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开展招投标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事宜,应当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具备招标资质的,可自行组织招标;如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应当委托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县发改局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应当实施监理的项目,要实行全过程监理,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监理单位。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
    第三十五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中的监管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并及时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九章  项目进度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实行按月调度。非涉密项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开展网上按月调度,涉密项目通过中央投资项目软件平台(IMO)中的投资项目动态监测审核系统开展按月调度,通过光盘进行数据交换。
    申请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按资金所属行业部门要求定期进行进度上报。
    第三十七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县发改局应当每月6日前完成组织项目单位按月调度填报、填报内容审核和向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专项对口处室的报送工作。
    项目单位应当每月底及时开展月调度填报,并对所报送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或其他出资人投资建设的项目,县政府或其他出资人应当按政府投资计划要求,及时、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位。
    县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局依法对财政性资金投资活动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具体实施财务管理资金监督职责,并根据政府投资计划,依据有关规定,按项目建设进度或自筹资金到位比例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项目单位凭批准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项目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对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并进行绩效评价。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第四十三条 加强项目建成后管理。项目单位应当注意项目工程文件和技术资料的边建设、边积累、边整理,做好财产登记造册。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对工程质量实行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县财政局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县政府。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强化重大项目稽查制度,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建立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七条 县发改局、住建、国土、环保、金融、安监、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和行业管理部门专业优势,整合监管力量,共享监管信息,实现协同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规章制度,制定监管工作指南和操作规程,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具体化、公开化。要严格执法,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投资建设行为。
    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县发改局、住建、国土等部门应当遵守建设管理程序和规定,确保各个管理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
    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节能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规划许可、环评审批、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县发改局在审批项目时,将有关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县统计部门。县统计部门应当依据批复文件及时与项目单位建立统计报表关系。政府性投资项目单位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如实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十条 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在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各类检查、稽察和督查时,要将项目日常监管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对其他资金支持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时,按资金所属行业部门要求执行。
    第五十一条 实施投融资领域相关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并提升政府和投资者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促使相关主体切实强化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确保投资建设市场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十二条 建立政府性投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政府性投资项目损失或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依法对项目法人代表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领域的基础设施,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计划管理、项目实施,除按国家和省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国土、扶贫、农开等部门按照相应行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文字解读链接地址:https://www.suibin.gov.cn/suibinxianrenminzhengfu/fae7efcca68d4ea49f893f8ade1c4e26/201806/113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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