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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21-06-03
  • 名称:绥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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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3 11:04

绥政发〔2021〕32号
绥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绥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滨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日

 
绥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为改善我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现状,增强学生体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2〕23号)精神和黑教联字〔2015〕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把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工程作为党和政府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大民心工程、德政工程、阳光工程,切实改善农村中小学生营养状况,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部门合作、教育牵头、学校执行的原则。
  (二)坚持统一部署、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原则。
  (三)坚持营养、价廉、便捷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在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合计每生每年800元。从2015年10月起执行。
    四、供餐内容及模式
    我县“营养改善计划”是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每人每天供应牛奶、饼干等符合条件的营养食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上午第二节课课间由学校以实物形式直接配发给学生。
    五、供餐流程及要求
   (一)县教育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确定“营养改善计划”食品种类和数量,按照规定程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供餐企业,供应商应按合同将“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时配送到学校,学校指定专人管理和发放“营养改善计划”食品。
   (二)学校按计划接收“营养改善计划”食品,杜绝一次性接收超过规定时限的食物。
   (三)食品专管人员要履职尽责,严格按照规范的工作流程,认真填写食品签收单、入库单、发放登记表及月汇总统计表。
   (四)各学校要有一名校领导负责,食品专管人员要对食品全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五)食品的存放要有专用储存室,按照食品保管的要求,摆放整齐规范,所有食品都不得直接置放于地面,应达到防潮、安全、卫生、通风、防虫、无污染等相关要求。
   (六)过期变质食品必须另行存放及时予以销毁,决不允许将其与合格食品混放或共处一室。
    六、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宣传力度。新闻媒体及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校管理人员、师生、家长和供餐从业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提高认识水平,培养学生科学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并使这项工作家喻户晓。
    (二)进一步加大“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系统建设。建立学生实名制学籍管理系统,结合领取登记表,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及时增减,严禁套取冒领等行为,确保“营养改善计划”食品直接配发到学生手中。
    (三)进一步加大“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安全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对食堂供餐学校原料供应、加工操作、包装贮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检查等环节加强监管;要定期对纳入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企业、供应商和供餐企业依法进行食品卫生专项检查;要明确专人专责,加大抽检频次,及时查处学生“营养改善”食品生产、加工、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各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预案,并经常组织演练,防患于未然。
    七、领导组织及分工
(一)领导组织。为加强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绥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海龙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宋海斌  县教育局局长
成  员:(按姓氏笔划为序)
丁海燕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于文海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于家群  县卫健局局长
刘明宸  县审计局局长
李佳斌  县发改局局长
周海涛  县财政局局长
贾志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栾洪成  县纪委常委
    绥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监督电话:0468—7863485,邮箱:zhb7863485@163.com)。
    (二)各部门职责
    1.县纪委监委:负责对营养改善资金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单位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对截留、挪用学生营养改善经费、专项资金及因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2.县委宣传部:负责对此项惠民政策的深入宣传报道。
    3.县财政局:负责营养餐资金保障及资金管理工作,同时监督、检查营养改善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4.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据各自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并将各自制定的具体指导意见提供给教育部门配套实施。
    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用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6.县审计局:负责跟踪监督营养改善经费使用和管理。
    7.县发改局:负责将此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8.县教育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实施,并不断加强对“营养改善”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调研。
    9.各相关学校:负责“营养改善计划”食品保管、分发及安全监管。各学校每次给学生发放食品时必须按食品标准要求留样存放;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年、月、日、时、分)、品名、留样人、审核人;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以上,留样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管理员负责收、出入库情况每月汇集成册入档;班主任负责本班“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食品的发放工作。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必须坚持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原则,做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食品不进校、不食用,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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