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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滨县公租房动态核查与退出
2023-04-13 08:48 绥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住房保障部门按户采取定期走访日常巡查、抽查检查、主动申报和群众举报等情况对住房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动态核查,及时掌握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及时作出调整或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于次月起执行。
2、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在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当履行如实申报的义务,且应当在发生变化 20 日内书面告知镇政府、社区或县住房保障部门。
3、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
(一)承租人购买、受赠或继承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二)获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 6 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内居住的;
(五)已取消城镇低保的;申请人家庭(同一户籍人员)有住房、有车、有注册工商经营信息、有社保退休人员、有财政供养人员的;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七)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转借转租(非申请人本人居住,实际居住人与申请人有家庭或直系亲属关系的,实为转借;非申请人本人居住,实际居住人与申请人无家庭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视为转租)、闲置或擅自调换公租房,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住房保障部门同意。
承租人不得将公租房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退出程序
(一)自愿退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到住房保障部门提交退房申请,提供该房屋房租费、水费、电费、热费、物业费等费用不拖欠证明材料,将房屋进行清理后与住房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共同验房,确保房屋清洁无破损的情况下将房屋钥匙交还住房保障部门;
(二)强制退出:对违反承诺和拖欠房租、转租、已不符合条件不按时退出的承租户,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方式,加大退出管理力度。对死亡、失踪等原因导致公租房实际空置又无法办理腾退手续的,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强制开锁开门收回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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