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下列权利人不慎将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现将声明予以公告。
|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
1 |
王淑丽、孙荣瑾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馨丰小区A栋楼4单元102、202 |
黑(2021)绥滨县不动产权第0002541号 |
绥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