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五个严禁、三个务必”八项硬措施,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绥滨县实际情况,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
(一)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房、物流仓库、粮食仓储等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存储场所及周边区域;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周边100米范围以内;
(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中小学、幼儿园等场所,大型商超、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区域;
(四)高层建筑周边、居民住宅楼(含楼顶、楼道、阳台)及住宅小区公共通道、消防通道、人防工程等区域;
(五)输变电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公共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
(六)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公路等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七)文物保护单位、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二)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方可举办。
三、燃放注意事项
(一)禁放区域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非禁放区域仅允许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
(三)燃放时应当按燃放说明规范操作,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四)禁止在建(构)筑物内、屋顶、阳台、桥梁等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向行人、车辆、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建筑物外墙及窗口、公共绿地、树木、供电线路、燃气设施、窨井和人员密集场所等投射、抛掷烟花爆竹。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下燃放,确保自身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其他事项
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居民积极配合本公告的实施,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绥滨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
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