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绥滨县自然保护区禁牧工作,加强我县自然保护区修复,恢复自然生态,提高综合植被盖度,遵照国家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禁牧公告如下:
一、禁牧区
绥滨县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为禁牧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畜禽进入禁牧区放牧,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拖延、妨碍禁牧的实施。禁牧区域范围:
松花江段:东起绥东张网,经二九零农场段、绥东镇段、绥滨镇段、北岗乡段、富强乡段,西至普阳农场与嘟噜河保护区交界处,以松花江堤坝为界,南至松花江主干,包括松花江全部附属江通岛屿。
黑龙江段:东起绥东张网,经二九零农场段、忠仁镇段、福兴乡段、绥滨农场段,西至龙江第一渠东1公里处。以黑龙江堤坝为界,北至黑龙江主干,包括黑龙江全部附属江通岛屿。
二、禁牧期限
禁牧时间为全年。
三、禁止放牧畜禽种类
禁牧区和禁牧期内禁止牛、羊、马、驴、骡等草食性动物放牧。
四、加强监管
县林业和草原局、各林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有限公司严格执行禁牧休牧,切实加强禁牧区域执法检查、日常巡护、宣传教育,及时排查制止和依法查处偷牧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
绥滨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