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绥滨县实际情况,现将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集中燃放区域
在本辖区内设置以下5个集中燃放点,供居民燃放烟花爆竹:
(一)人民广场;
(二)文化广场;
(三)五一公园广场;
(四)近河路堤坝以南空旷处;
(五)通江路堤坝以南空旷处。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南至江堤,北至园区路,东至东辉路,西至通江路所围区域内。
(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及重点保护区域。①国家机关、军事机关、金融机构、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等群体集体活动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②加油站、加气站、烟花爆竹企业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禁止燃放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2月17日。
三、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在允许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购买正规渠道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购买、燃放“三无”产品。
(二)燃放前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燃放。
(三)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有成年人陪同,并在成年人的监护下进行。
(四)燃放时应保持与建筑物、人群、车辆等的安全距离,避免造成安全事故。
(五)燃放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保持环境整洁。
(六)禁放区域外小区内物业指定的燃放点位可以燃放爆竹和升空两米以下的烟花,非指定的燃放点位(包括公共区域、楼道、阳台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燃放安全管理和后续卫生清扫工作,严防引发火灾。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居民应积极配合本通告的实施,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如发现违规燃放行为,请及时向辖区派出所举报。
特此通告。
绥滨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