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明水期边境管控工作,有效打击偷渡、越界、走私等违法违边行为,全力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明水期边境管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边境地区居民非法持有和存放各种类型的作业船只,持有合法证照的应到属地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对未经备案、非法持有的船只,按照“三无”船只处理。
二、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售卖界标及铁丝网、拒马、监控等边防基础设施,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禁未经批准进入边境地带(从陆地国界线起二公里以内、水域从国界线延伸至岸上起二公里以内的地域)从事采挖、采摘、采药、捕捞等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各乡镇、农场及边境派出所要重点加强精神类疾病患者等重点人员管控,坚决防止因精神类疾病患者监护人员不履行或者消极履行监护职责,导致精神类疾病患者人员误越(国)边境事件发生。
五、严禁到界江一线通过抖音、快手等视频软件拍摄国防军事设施、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区域短视频上传网络,严禁私自利用无人机等飞行器对边境地区、界江一线进行拍摄,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确需抵边、近边飞行的,确需使用的至少提前15天进行申请。
六、在界河(江、湖)进行垂钓的,禁止一人多竿,禁止使用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及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
七、广大边民要积极检举、揭发破坏边境管理秩序行为,密切关注各类运营车辆进入边境地区,发现可疑人员立即举报,经查属实,将依据《绥滨县边境管理违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
县边境管理大队:0468-7862956;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468-7868123。
中共绥滨县委边防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