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管部门 | 资金名称 | 补贴政策文件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条件 |
1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 | 600元/人年 |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其从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
2 | 县民政局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 关于提高全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绥民联发〔2022〕25号 | 低保对象 | 669元/人月 | 低保对象 |
3 | 县民政局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关于提高全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绥民联发〔2022〕25号 | 低保对象 | 669元/人月 | 低保对象 |
4 | 县民政局 | 城市特困人员生活补贴 | 《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黑民规【2021】12号) | 城市特困人员 | 957元/月 | 城市特困人员 |
5 | 县民政局 | 农村特困人员生活补贴 | 《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黑民规【2021】12号) | 农村特困人员 | 957元/月 | 农村特困人员 |
6 | 县民政局 | 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黑民规【2021】12号) | 城市特困人员 | 186元,242元,362.5元/月 | 城市特困人员 |
7 | 县民政局 | 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黑民规【2021】12号) | 农村特困人员 | 186元,242元,362.5元/月 | 农村特困人员 |
8 | 县民政局 | 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 2023.1月价格补贴 绥发改价格函[2023]9号文件 | 低保对象 | 25元/人 | 低保对象 |
9 | 县民政局 | 低保边缘价格临时补贴 | 绥发改价格函〔2023〕9号 关于我县联动机制临时补贴的通知 | 低保边缘对象 | 每人25元 | 系统在保低保边缘对象 |
10 | 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 | 绥发改价格函〔2023〕9号 关于我县联动机制临时补贴的通知 | 城市特困人员农村特困人员 | 25元/月 | 城市特困人员农村特困人员 |
11 | 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黑民规【2022}】号 | 临时救助人员 | 500元,1000元,2000元/次 | 临时救助人员 |
12 | 县民政局 | 城市取暖补助 | (黑财指(社) 〔2022〕24号) |
困难群众 | 1110元/年 | 困难群众 |
13 | 县民政局 | 农村取暖补助 | (黑财指(社) 〔2022〕24号) |
困难群众 | 200元/年 | 困难群众 |
14 | 县民政局 | 一次性生活补贴 | 关于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体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的通知 | 困难群众 | 30元 | 困难群众 |
15 | 县民政局 | 提标补发 | 关于提高全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绥民联发〔2022〕25号 | 困难群众 | 低保420元/户/月等,特困78.5/户/月等 | 困难群众 |
16 | 县民政局 | 动态管理补发 | 没有 | 没有 | 没有 | 没有 |
17 | 县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黑政发(2015)37号 黑民发(2022)7号 |
困难残疾人 | 80元/月 | 符合黑政发(2015)37号文件和 黑民发(2022)7号文件要求的 |
18 | 县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黑政发(2015)37号 黑民发(2022)7号 |
重度残疾人 | 100元/月 | 符合黑政发(2015)37号文件和 黑民发(2022)7号文件要求的 |
19 | 县民政局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 | 关于继续启动鹤岗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机制的通知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根据通知按次发放,每次25元 | 孤儿母死亡、失踪、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遣返出国、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
20 | 县民政局 |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 | 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 黑民规{2021}8号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每人每月1350元 | 是指父母死亡、失踪、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遣返出国、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
21 | 县民政局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金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办发{2019}24号 | 孤儿 | 每人每年1万元 | 符合孤儿条件,年满18周岁后全日制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校职业学校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22 | 县民政局 |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金 | 关乎印发《黑龙江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民规{2019}7号 | 孤儿 | 按照文件要求,保障对象医疗康复自付部分1年内累计1000元以上自付部分。目前绥滨县未涉及此项资金 | 符合孤儿条件的儿童。 |
23 | 县人社局 |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财政补助资金 | 关于做好2022年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2〕286号) |
在岗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 | 2.6万元/年/人 | 中央财政给予我省每人每年2.4万元和新招募人员一次性安家费每人0.3万元补助;省级财政按照每人每年0.2万元的标准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下达各地。(一次性安家费2022年每人0.3万元已发放,共两人) |
24 | 县人社局 | 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 《鹤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脱贫劳动力、检测帮扶对象、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 在线下培训期间给予个人25元/天的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 参加线下培训并获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
25 | 县人社局 |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黑财规审[2018]10号文件 《关于确定全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334号)文件 |
1、2018年底享受补贴仍未到期的“4555”人员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新申报享受2021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4555”人员须为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成员 |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183/月 | 1.申请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社会保障卡(激活状态)。 2.零就业家庭成员需社区提供零就业家庭认定材料;低保家庭成员需提供《鹤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经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核实,已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书》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
26 | 县人社局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财社[2013]1号文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人社函[2015]432号文件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人社规[2020]3号文件 |
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和其他公益性岗位 | 协理员岗位;1367.5/月 大学生协理员:1530/月 保洁保绿:1015/月 脱贫户公益性岗位:831/月 |
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和脱贫户 |
27 | 县教育局、县人社局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 | 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 |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11个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
28 | 县教育局 |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特教学校学生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750元。 |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在籍学生,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 |
29 | 县教育局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 | 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30 | 县教育局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 鹤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启动鹤岗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绥滨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绥滨县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绥发改价格函【2023】9号) |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 按照鹤岗市SCPI价格指数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达到3%,启动联动机制。2023年1月份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元。(全国统一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 | 大中专院校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
31 | 县财政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黑政办发【2016】69号 关于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指导意见 |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考虑市县流转土地较多的实际,对于流转土地补贴对象,凡是承包(租赁)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双方合同(协议)执行;没有合同(协议)的,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集体、单位)。 | 57.78元/亩 | 暂以2003年农业税纳税面积和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包括纳入粮食补贴范围的工资田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补贴,平稳过渡。 |
32 | 县财政局 | 玉米生产者补贴 | 黑财指经【2023】68号 | 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 | 2023年暂无 | 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 |
33 | 县财政局 | 大豆生产者补贴 | 黑财指经【2023】68号 | 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 | 2023年暂无 | 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 |
34 | 县财政局 | 稻谷生产者补贴 | 黑财指经【2023】68号 | 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 | 2023年暂无 | 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 |
35 | 县乡村振兴局 | 雨露计划 | 《关于组织实施2022年秋季学期雨露计划助学补助等工作的通知》(黑乡振发【2022】19号) | 全县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 | 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分春季、秋季两个学期进行补助 | 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 |
36 | 县住建局 | 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 | 绥政办规【2017】28号 | 绥滨县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无房困难家庭。 | 每户每季度补贴360元 |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为绥滨县城区内城镇户口;(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房、无车、无注册工商营业经营;(四)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非财政供养人员,非社保退休人员;(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
37 | 县住建局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绥政办发【2022】9号 |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钢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 C级危房新(翻)建、购买(置换)按户补助1.4万元;D级危房新(翻)建、购买(置换)按户补助2.8万元。 | C级危房是指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需修缮加固;D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已不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必须拆除重建。采取自建或购买的改造方式,原危房必须拆除,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的房屋必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 |
38 | 县林业局 | 生态护林员补贴 | 绥政办综[2022]2号-绥滨县2022年度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 工作实施方案 |
脱贫人口有管护能力的生态护林员 | 每人6318.91元/年 |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脱贫人口,且长期在本地居住。 (三)身体条件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有正常的沟通交流能力。 (四)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
39 | 县民政局 | 高龄补贴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民规〔2021〕6号 |
具有我县户籍且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收入(含低保)家庭中老年人,以及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 | 高龄津贴每人每月100元。 | 具有我县户籍且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收入(含低保)家庭中老年人,以及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 |
40 | 县民政局 | 失能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4号 |
具有我省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均享受失能补贴。 | 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 具有我省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均享受失能补贴。 |
41 | 县卫生健康局 | 奖扶、特扶 | 1、《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人口厅发〔2008〕24号) 2、《市人口计生委印发农村奖扶工作规范的通知》鹤人口发[2012]9号 3、《黑龙江省特别扶助制度方案》(黑人口发〔2008〕59号) 4、《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黑财社[2022]110号 |
1、农村60周岁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 2、 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 |
1、奖扶:960元/人/年 2、特扶伤残:6480元/人/年,特扶死亡:8400元/人/年 |
一、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在 2001 年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本人或配偶年满 60 周岁。 二、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1933 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 49 周岁; (二)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
42 | 县卫生健康局 | 独生子女费 |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 5元/人/月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
43 | 县教育局 |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校寄宿制低保家庭学生就餐补贴 | 《黑龙江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统一规范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校食堂用餐标准发放寄宿制低保家庭学生就餐补贴的通知》(黑教联〔2016〕21号) | 城乡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段寄宿制学校住宿的低保家庭学生 | 根据本地城乡居民水平和学校食堂伙食标准差异等因素,由各地按照每生每年300至500元水平自行确定补贴标准。 | 城乡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段寄宿制学校住宿的低保家庭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