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公安局关于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3-04       发布者:绥滨公安局

    为深入推进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全面掀起禁毒“清源断流”专项行动高潮,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凝心聚力创建绿色无毒鹤岗,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绥滨县公安局依据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现向全社会公布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奖励的通告。对提供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将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请详见《黑龙江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附后)。

    绥滨县公安局在此郑重承诺,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和办案纪律,对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绥滨县公安局毒品违法犯罪举报中心】

    信件举报:绥滨县松滨大街绥滨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电话举报:18345632999(赵警官)
 
 

                                                        绥滨县公安局      

                                                        2022年3月1日     

 

《黑龙江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力量参与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性,建立健全我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制度,奖励毒品违法犯罪举报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禁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现场举报、书面材料、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自愿向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海关、军队、武警或其他职能部门在执行公务活动期间发现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法律规定的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举报。举报人举报的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查证属实,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查获处理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人民币;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容留他人吸毒构成犯罪的,奖励1000元人民币。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以海洛因数量为基准,海洛因与其他毒品换算标准见附件)进行奖励:
1.缴获毒品10克以下(含未缴毒)的奖励1000元人民币;
2.缴获毒品10克以上、50克以下的奖励2000元人民币;
3.缴获毒品50克以上,500克以下的奖励3000元人民币;
4.缴获毒品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的奖励5000元人民币;
5.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的奖励10000元人民币;
6.缴获毒品5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或者每捣毁一个毒品加工厂的,奖励20000元人民币;
7.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的,视情给予重奖。
(三)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并用于制造毒品的,根据缴获数量进行奖励:
1.缴获第一类管制易制毒化学品种的,缴获量在5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元人民币;缴获量在1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元人民币。
2.缴获第二类管制易制毒化学品种的,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上,10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元人民币;缴获量在10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元人民币。
3.缴获第三类管制易制毒化学品种的,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上,10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2000元人民币;缴获量在20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元人民币。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地块亩数及缴获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进行奖励:
1.对举报发现历史弃种罂粟地的,每亩奖励500元人民币;
2.对举报发现正在非法种植罂粟地的,每亩奖励1000元人民币;
3.对举报发现正在非法种植大麻地的,1亩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元人民币;1亩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人民币;(此项奖励待地方性法规出台后执行)
4.对举报发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50克以上或罂粟幼苗5千株以上、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或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奖励1000元人民币;
5.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2000元人民币。
(五)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1000元人民币。
(六)对物流寄递行业在工作中发现的以“邮寄”方式运输毒品犯罪行为的,对物流寄递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七)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予以奖励。
第六条  举报多条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奖金;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多个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线索的,按照一条线索奖励标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分配奖金。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部门预算。
第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支付的原则。省公安厅直接受理侦办的案件线索兑现奖励资金由省公安厅负责;省公安厅批转到各市地立案侦办的案件线索和各市地、区县自行受理的案件线索兑现奖励资金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各级公安机关将上一季度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15个工作日内拨付同级公安机关。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自行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所知的涉毒违法犯罪线索情况,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公安禁毒部门及相关警种负责对毒品违法犯罪举报情况的查证和打击工作。各办案单位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漏,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办案单位及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致使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给予奖励的;
(二)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失泄密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获知的毒品违法犯罪线索,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帮助他人骗取奖励的;
(五)公安机关对获知的举报线索没有认真核实查处或故意放纵违法犯罪的。
第十三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审查、羁押期间供述、揭发的线索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全省各市县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或举报奖励办法并对社会公布举报中心地址、电话。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