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民规〔2022〕9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9       发布者:黑龙江省民政厅网站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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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救助管理综合能力和服务质量,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我省救助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范围
    1.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乞讨人员及时予以救助。
    2.对存在生存危机、人身安全隐患或危及社会的疑似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及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关爱性、保护性救助,不可因上述人员主观不同意救助为由不予救助。
    3.对公安机关护送来站的被拐卖受害人实施救助。
    4.对妇联部门和公安机关护送来站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实施救助。
二、进一步做好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工作
    5.落实专项救助任务。全面开展极端天气下“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等专项救助工作,切实做到不留死角、应救尽救。在专项救助期间,民政部门要与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协同组织开展街面巡查,对流浪乞讨人员易出现重点区域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救助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生活无着人员。
    6.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民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对胁迫、纠缠、强行讨要等违法乞讨行为的治理力度,能劝阻的劝阻,涉嫌犯罪的要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对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市容和城市文明的乞讨行为要交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处罚、驱离。切不可因不是民政部门和救助机构主责,而放任上述乞讨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受助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7.落实落靠安全检查措施。加强救助人员安全检查女性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男、女受助人员和未成年人要分区域管理。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易爆、腐蚀、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置;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留存求助人员指纹和电子照片,将安全检查、证件材料、检视询问等情况及时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8.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和当地疫情防控部门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在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指导下,做好疫情期间救助管理机构封闭式、分区域管理工作;要认真做好入站受救人员隔离管控、核酸检测、疫苗接种等工作。对拒不接受入站受救的人员,应与当地卫健、公安、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密切配合、科学研判,稳妥推进核酸检测、疫苗接种等工作,严防发生流浪乞讨人员染疫传播等。
    9.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救助管理机构要健全完善疫情防控、安全保卫、食品药品安全、消防管理、值班值守、应急处置等规章制度,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并有专人接听、记录。室内外监控设备要有专人值守,确保视频资料保存3个月以上。要建立定时安全巡查制度,严防因管控不到发生安全问题,尤其要及时发现化解受助人员之间矛盾,严防矛盾升级引发殴斗伤亡等人身安全问题。站内发生受助人员伤亡事故后,要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民政部门,并联合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四、进一步提升救助管理机构服务水平
    10.落实救助标准。救助管理机构应为受救人员提供洗澡、剪发、更换新衣等必要的服务,发放洗脸盆、毛巾、牙膏、牙刷等必要的生活用品;应按照受人员性别、年龄、身心状况提供分区、单人单床的居住条件;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并实行分餐制及时清洗、消毒餐具、炊具
    11.实施温情救助。救助管理机构应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少数民族人员和患病人员等受助对象实施关爱性救助,满足其饮食、卫生、照护等特殊需求;受救对象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或安排人员将其送医救治、诊断;要定期为流浪未成年人、打拐解救的受害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援助等关爱性服务
    12.维护受救人员权益。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救人员或者教唆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救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救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押受救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救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指使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或参与公务劳动;不准调戏妇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五、进一步做好寻亲、送返、站外托养和落户安置工作
    13.做好救助寻亲工作。救助管理机构要在受救人员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数据要充分开发利用全国救助寻亲网、“头条寻人”、寻亲热线等信息化寻亲手段,深化与社会力量合作,扩展寻亲渠道。
    14.做好接送返乡工作。救助管理机构要做好协调工作,及时落实相应的接送返乡工作。对于已纳入特困供养、最低保障的入站受救滞留人员,已经查实身份由户籍地救助管理机构联系家属或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落实接送返乡工作,杜绝长期滞留违规救助问题。
    15.规范开展站外托养工作。救助管理机构要将身体健康、精神正常的托养人员接回站内照料,确因设施设备或人员不足、难以满足提供站内照料服务的,应选择政府隶属的社会福利、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承接托养服务,并签订托养协议。
    16.加强对托养机构的监管。救助管理机构要履行主要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通过定期检查、派驻人员、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及时准确掌握托养机构运行情况、疫情防控情况和托养人员健康情况。
    17.持续推进落户安置工作。对滞留在站开展寻亲工作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源的滞留人员,履行相关程序后,交由公安机关办理落户安置手续,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当地无法办理落户安置手续的,应送救助安置机构进行安置,非必要不可将受救对象接回户籍地重新安置。
六、进一步规范救助资金管理使用
    18.严格把握资金使用方向。救助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和《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40号)文件要求,救助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救助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应按照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正、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支出项目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19.明确重点支出范围。主动救助支出用于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巡回救助以及引导、护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等方面;生活救助支出用于为受助人员提供饮食、住宿、衣物、个人卫生、安全保障等方面;医疗救治支出用于受助人员疾病救治、卫生防疫、疫情防控、医疗康复等方面;教育矫治支出用于受助人员文化法治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救助保护服务所需的师资、教具、器材、场地布置等方面;返乡救助支出用于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查找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协助或接送受助人员返乡所需的通讯、交通、差旅等方面;临时安置支出用于为暂时查找不到户籍、无家可归的受助人员提供养育照料、生活护理等临时安置方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用于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而开展的救助保护线索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跟踪回访、监护教育指导、监护支持、监护资格转移诉讼等方面。
    20.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或通过聘请第三方,对流浪乞讨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