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经营许可
发布日期:2022-09-07       发布者:绥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经营许可

 
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   绥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受理条件   1.申请人(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地点要求(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3.准入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步骤 办理人职务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决定(审批) 科员 0 天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许可或不予许可
审查 科员 1 天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审核通过或不予通过
受理 科员 1 天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或不予受理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无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468-7868110  
办理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范本 必要性 材料形式 材料类型 份数  
1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说明】 无
空白范本 
示例范本 
必要 纸质 复印件 1份  
2   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说明】 无
空白范本 
示例范本 
必要 纸质 复印件 1份  
3   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说明】 无
空白范本 
示例范本 
必要 纸质 复印件 1份  
4   身份证
【说明】 无
空白范本 
示例范本 
必要 纸质 复印件 1份  
5   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说明】 无
空白范本 
示例范本 
必要 纸质 复印件 1份  
6   安全审核意见书
【说明】 无
空白范本 
示例范本 
必要 纸质 复印件 1份  
7   营业执照
【说明】 无
空白范本 
示例范本 
必要 纸质 复印件 1份  
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办理地点: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振兴街中段北侧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五楼一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