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图书馆章程(试行)
发布日期:2021-04-30       发布者: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文化服务宗旨与目标的实现,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绥滨县图书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三条  本馆住所是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振兴大街中段奋斗路西北侧
第四条  本馆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  本馆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
第六条  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43万元。
第七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绥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第八条  本馆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九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绥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馆的宗旨是保存、传承、传播人类文明成果和科学文化知识信息,提升公众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为本区域公众提供文献资料阅读借阅查询等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本馆的主要职责是:(一)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图书、报刊借阅和参考咨询等多功能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二)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传递科学情报、促进社会教育和公民终身学习、提供文化娱乐等各种功能;(三)负责送书下乡、送知识信息下乡及辅导和跟题服务工作;(四)指导全县公共图书馆业务建设与发展,培训全县专业技术队伍,促进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五)展示绥滨县人文资源、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窗口。
第十二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承担图书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借阅工作;(二)承担全县文化信息资源的建设与服务工作,建立基层文化信息传播网络,指导基层图书馆(中心)的建设并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三)推进全县图书馆学术研究与业务交流;(四)推动、引导社会教育和公民终身学习、服务全民阅读。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本馆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支部。
第十四条  本馆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馆联合党支部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1)认真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把方向、议大事、管全局的要求,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2)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性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3)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4)重大改革事项;(5)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6)重大项目安排;(7)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8)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9)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10)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11)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12)其他应当由党支部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议事规则: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联合党支部集体讨论。不是党支部成员的行政领导人列席党支部会议。
第十六条  本馆的党务工作机构是综合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馆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理事会;
(三)提名或任免馆长、副馆长、法人代表人选;
(四)批准业务发展规划和工作报告;
(五)监督和考核各项工作;
(六)组织指导本馆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章程草案及修正案;
(七)本馆终止时,负责指导本馆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九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和执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名额与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方代表1名:由举办单位委派;
(二)本馆代表3名:本馆馆长、工会主席为当然理事;副馆长1名、职工代表1名,由本馆推选产生;
(三)社会各方代表5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各1名,由各部门委派产生;县内图书馆行业专家1名,由县图书馆学会推选产生;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代表1名,在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举办单位向社会公开聘选。
理事会成员经举办单位审核聘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和提出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审议业务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重大业务活动建议;
(四)审议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
(五)审议岗位设置、用人计划、收入分配及绩效考核方案、激励约束及内部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六)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九)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审议其他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本馆辅导部,设兼职主任1名,经理事会会议予以认定,由理事长聘任,向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办公室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负责理事会的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务;
(二)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安排、会议纪要的撰写,并及时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负责理事会成员之间的联络;
(四)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理  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理事与决议或处理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报,自行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益相关方申请理事回避的,理事会应当及时受理,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馆章程及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接受本馆邀请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本馆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八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以上(含3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三十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考核和提名,经理事会选举、审核、聘任;设副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考核和提名,经理事会选举、审核、聘任。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分别在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馆长或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遇重大突发情况,理事长应当立即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根据《鹤岗市图书馆理事会章程》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讨论会议议题;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下:
(一)审议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审核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核和聘任馆长、副馆长、法人代表人选;
(五)审议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
(六)审议预算决算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七)审议岗位设置、用人计划、收入分配及绩效考核方案、激励约束及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和弃权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应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一)涉及重大专业性的事项,应咨询专家或管理人员意见;
(二)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根据本馆实际需要,经理事长或馆长同意,本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管理层
第四十四条  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联合党支部副书记)、工会主席组成,是本馆的行政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五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馆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馆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本馆馆长、副馆长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党组委任,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举办单位和上级组织部门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五)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对本馆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举办单位报告;
(六)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鹤岗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该资格。
第四十九条  本馆设置下列内设机构:
(一)采编
(二)辅导
(三)少儿阅览
(四)盲文阅览室
(五)电子阅览室; 
六)外借室;
(七)综合阅览室;
八)综合办公室。
 
第七章  服务对象
本馆服务对象(下称“读者”)是全体社会公众,主要是在鹤岗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五十条 读者享有以下权利:
按规定程序加入理事会,参与本馆决策的权利;
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读者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法对本馆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一)各服务部门填写读者意见表;
(二)读者意见箱;
(三)网站、微信留言;
(四)来信来函、电话;
(五)面谈。
第五十三条 办公室是本馆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办公室接受读者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后,第一时间形成书面汇报上报本馆党支部负责纪检工作负责人;
(二)召开党支部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三)及时向读者反馈办理情况并在本馆公示。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本馆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馆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馆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馆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五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馆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办公室负责本馆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专人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本馆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五十七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八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六十条  本馆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馆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

(一)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二)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捐赠方式参与境内公共图书馆建设。本馆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十三条  法人馆长、行政馆长离任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本馆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图书馆章程;
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图书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每年3月31日前向绥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六条  本馆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七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馆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六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绥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本馆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绥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六十九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正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绥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绥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涉及本章程主要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本章程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党支部讨论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报绥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绥滨县图书馆登记事项的,以绥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绥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绥滨县图书馆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绥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事业单位签章:绥滨县图书馆  
举办单位签章:绥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