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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24-08-07
  • 名称:鹤岗市民政局鹤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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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民政局鹤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4-08-07 15:01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4]5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全面提高我市2024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从2024年7月1日起,将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提高21元,由每人每月68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10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2024年7月1日起,将城市特困供养全护理保障标准由19728元/人年提高到20076元/人年,半护理保障标准由16800元/人年提高到17148元/人年,全自理保障标准由13848元/人年提高到14196元/人年;将农村特困供养全护理保障标准由12372元/人年提高到13620元/人年,半护理保障标准由10752元/人年提高到11760元/人年,全自理保障标准由9468元/人年提高到10284元/人年。
  三、实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城乡一体化
  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此次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能力作风建设“抓基层、打基础、强落实、见实效”活动成效的具体举措。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标工作,落实责任,尽快完成提标工作。
    (二)全力组织实施。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7月底前完成提标工作,确保由本级承担的资金足额筹集到位。合理分配使用好中央、省、市补助资金,严格执行“一卡通”发放。城乡低保地方匹配部分由市级、区级各50%负担;城乡集中特困供养地方匹配部分由市级负担;市外城乡集中供养和城乡分散供养地方匹配部分由区级负担。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区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落实好应由本级承担的资金,统筹用好中、省、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要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每月10日前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萝北县、绥滨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其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标准。
  文字解读:关于《鹤岗市民政局 鹤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鹤岗市民政局                鹤岗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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