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2026年,我国将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今年,国务院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分别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25〕7号),为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印发此通知。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二)普查范围。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总体安排
根据普查工作的整体进度安排,共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普查准备阶段。主要安排在2025年-2026年,工作任务包括:组建普查机构,制定调查方案,开展普查试点,落实普查经费和物资,开展普查宣传,选聘与培训普查人员,开展遥感测量,进行清查摸底等。
(二)现场登记阶段。主要安排在2027年1月-5月,工作任务包括:开展普查登记、数据上报、比对复查等。
(三)数据处理及发布阶段。主要安排在2027年6月-12月,工作任务包括:组织事后质量抽查,审核汇总并发布主要数据等。
(四)资料开发应用阶段。主要安排在2028年-2029年,工作任务包括:开展课题研究,编辑出版普查资料,开展普查成果共享应用等。
文件链接: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