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鹤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12-04 14:36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5〕1号)相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鹤岗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绥滨县、萝北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1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鹤岗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8元;绥滨县、萝北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2元。
二、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为三年。执行期间,如国家、我省出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政策,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