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市委、市人大:
2018年,我市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统领,以全面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稳中求进,勇于创新,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大进展,为加速推进城市转型,建设活力边城、幸福家园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我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全面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责。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调整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按照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有关要求,由市编办提出调整意见,原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于2018年4月21日下发了《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黑政规〔2017〕34号和省政府2018年第3号令的通知》(鹤政发〔2018〕6号)文件,及时承接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黑政规〔2017〕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第3号令)。共取消15项(其中2项为子项),新增17项、扩大权限37项、部门间移交1项行政权力事项。二是细化方案,严格标准。制定了《鹤岗市政务服务事项流程再造工作方案》,下发了《鹤岗市关于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建设推进“一门、一网、一次”改革工作方案》、《关于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流程优化再造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等各类文件20余件。制定工作目标,明确任务分工、完成时限,组织规范审核标准和流程。
(二)严格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制度。严格按照行政权力流程图实施行政权力。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流程优化再造,按照省《关于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流程再造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发了《关于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流程优化再造等相关工作的通知》(鹤政办函〔2018〕4号),成立专项工作组,由市编办和原市法制办联合审核。各县区、各部门,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要求,对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再梳理、再规范、再优化,梳理和建立“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截至目前,市本级共梳理出“四办”事项2566项,其中“最多跑一次”事项1180项,占总事项的88.99%;“网上办”事项632项,占总事项的47.66%;“马上办”事项462项,占总事项的34.84%;“就近办”事项292项,占总事项的22.02%。两县、六区共梳理出“四办”事项3155项。
(三)创新社会治理。一是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要求。按照《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二是各级领导带头贯彻落实领导责任制。鹤岗市委、市政府把落实综治暨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业绩考核和评价范围,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并与各县区、各成员单位签订了2018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明确了责任目标和措施,在涉及影响全市安全稳定重大问题上,都能够从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大局出发,自觉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三是将综治、平安建设工作列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严格奖惩。根据2018年度省市(地)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核评价办法的要求,分别制定了县区和综治成员单位年度综治目标考评细则,并对各单位各部门完成目标情况进行考评考核,有利地促进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在基层的全面落实。
(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一是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得到严格执行。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由专人进行环保网站的维护工作,同时开通环保微信公众号及微博公众平台,做到信息及时公布公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18年,我市共完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47项,环评审批项目总投资59.5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76亿元,全部办理了“环评”、“三同时”审批手续,大中型项目“三同时”执行率100%。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制度。完成龙煤集团鹤矿集团热电厂1、2#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及华能鹤电公司3#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建设。万隆热力、鹤楠经贸两户选煤企业,以及全市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部完成。2018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比2015年下降15%、氮氧化物下降12%,分别超年度任务6%、3%。
二是《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全面实施。加大烟尘污染防治。开展大气污染源专项检查,查处违法违规企业14家,限产、停产4家。开展市区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工作,截至目前共淘汰燃煤锅279 台,全部完成淘汰任务。加大汽车尾气监管力度。严格车辆准入,对“黄标车”、超标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转入。继续实行黄标车报废补助政策,对2017年未完成手续办理的7辆黄标车进行了审核认定;加大柴油货车尾气治理力度,完成治理30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区6家尾气检测站进行了联合检查,已全部完成整改。强化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控制。对华能电厂、华鹤煤化工、矿热电厂、捷能热力、立达矸石电厂、鹤翔焦化等15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要求必须采取覆盖防风抑尘网等防尘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强化秸秆焚烧控制工作。建立了网格化管理体系,全市共建立秸秆禁烧网格723个,市、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均为本级网格总网格长,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禁烧主体责任。成立了四个市级秸秆禁烧督查组、一个巡查组,我市全年未出现一个秸秆焚烧火点。实施环境管理联防联控。开展“1+1”执法联动,环保、城管共同整治餐饮业油烟扰民,长期派驻2名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与城管执法支队组成联合专项检查组,联合查处油烟污染问题200余起。实现环境区域共享,佳伊鹤双垦“4+1”联防联控,打破现有的行政区域限制,建立环境信息互通共享、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协调联动、环境应急联动、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处理、联动执法、工作会商和交流等机制,促进区域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实施煤炭采选业整治。市政府下发了《鹤岗市煤炭采选企业和燃煤电厂环境污染问题整治方案》。龙煤集团对下辖7个煤矿采取热水配送,改造更换除尘设施10余套、完成植树24263棵,完成地面广场硬化24.6万平方米,全市100余户煤炭采选企业有70%完成防风抑尘建设工作。建设完成防风抑尘网1.5万余延米。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一)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一是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在2017年首次开展立法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了《鹤岗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为2018年立法项目。该《条例》由原市环保局起草,并与市人大法工委赴先进地市开展立法调研,充分学习借鉴立法工作经验,修订完善了《条例》及释义工作。二是立法草案无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内容。《鹤岗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经原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不存在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等违法或者不当内容。
(二)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以互联网和下发《征求意见函》的形式,面向社会公众和各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市人大、原市法制办和水务局等23个部门参加会议,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重新修改《鹤岗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和《起草说明》。目前,该《条例》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市人大提请审议。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设定权限。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我市于2016年7月1日起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制定《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鹤政办函〔2016〕17号),进一步明确理顺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及备案程序。二是制发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增设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意见书中增加审查事项概述、法律依据、合法性判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内容,确保内容、形式和制发程序合法。2018年共审查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44件、党内规范性文件2件;县(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均通过原省法制办平台网上备案审查。三是无未公布即实施规范性文件的情形。通过鹤岗门户网站及时将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向原省政府法制办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四)完善并落实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按照《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黑政办发〔2018〕24号)要求,原法制办制发了《鹤岗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鹤政法发〔2018〕5号),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级政府共保留规范性文件112件,废止2件;市级部门共保留规范性文件106件,修改2件,废止18件;县级政府共保留规范性文件48件,修改11件,废止33件;县级部门共保留规范性文件79件,修改2件,废止57件。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一)增加公众参与实效。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深入落实《鹤岗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鹤岗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鹤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在做出行政决策前,能够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意见或比较方案,通过政府网站刊登、报纸报道、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政府工作部门、行业内部、社会公众的意见。直接涉及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决策事项时,能够遵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必经程序,依法做出决策。
(二)加强合法性审查。我市制发了《关于聘用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和组建法律专家库的通知》,重新组建了以原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宝新同志为首席法律顾问的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由4名法学专家,6名执业律师共10人组成,原市法制办具体负责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45个市直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单独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覆盖率100%。原市法制办主任陈宝新作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在制定重大决策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一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有力有效。2018年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巡视检查,共走访了827余户用人单位,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4件,经协商处理解决91件,为1994名农民工追回工钱2461.3487万元,收缴137户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1.07亿元。二是实施环境违法企业和信息公开情况“红黄牌”制度。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鹤岗市建立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制度的通知》(鹤环规〔2017〕7号),成立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领导小组,从企业基础类信用信息和不良类信用信息两方面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并将评价企业名单在网站公示,现已对全市35户重点排污企业初步建立了环保信用档案,企业已经承诺建立信用档案。三是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严格落实内审自查,从廉政建设、业务经办等多方面系统化开展内审自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化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风险管理体系。
(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一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机制,落实“一单两库”动态调整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行政权力清单变化和机构改革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动态调整“一单两库”,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向纵深开展。二是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原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原体育局等多家单位组成检查组开展2018年春节前旅游市场秩序及安全等方面检查工作,随机确定检查企业名单、随机抽派执法检查人员,共抽查旅游企业25家。三是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城管、安监、煤管、环保、国土等20个执法频率高的主要执法部门和县(区)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同时,按随机抽取的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测试。抽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200余份,责令相关单位进行问题整改,并在全市范围内对依法行政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各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不存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和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的情况。
(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是实行网上行政审批法治监督。深入落实《鹤岗市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鹤岗市市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规定》,依托鹤岗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对网上行政审批公开内容、流程、数据共享、监督和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规范了网上行政审批的管理与操作,强化权力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二是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等相关制度。认真、及时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畅通举报平台、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规违法行政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三是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做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培训考试及证件办理相关工作,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动态管理,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更改执法人员登记信息,从源头上促进规范、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终考核,对责任落实不力的单位实行倒查追责。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以强有力的问责督促责任落实。二是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制度。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按《黑龙江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黑政办发〔2017〕27号)有关规定出庭应诉,行政执法机关认真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2018年市政府及直属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178次,出庭应诉率88%。三是人民办事中心规范发展。人民办事中心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保证相关制度具体落实到位。按照要求实行网上办事,提高了办事效率,更加方便了人民群众。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加强重点领域事中事后的监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领域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全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深入落实省委书记张庆伟同志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应受尽受”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规范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全年受理行政复议申请91件,上年结转6件,共97件,办结92件,其中:维持47件,撤销10件,终止29件,责令履行1件,自愿撤回1件,驳回4件;未审结5件,其中:中止2件。实现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全覆盖,在前期原省办批复同意萝北县人民政府、绥滨县人民政府和东山区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的基础上,2018年申请兴山区、向阳区、工农区、南山区、兴安区人民政府等五个区级政府全部纳入到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得到原省办批复同意。依法配备行政复议人员,2017年原市法制办全员通过全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并按省要求举办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培训,全市156人通过,行政复议经费按要求列入专项财政预算。全年做到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得到履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符合法定要求,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杜绝“有案无人办”问题,并且贯彻落实了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政府及部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具备行政复议资格。
(三)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信访事项依法按照程序受理,充分运用互联网的作用,开通了网上受理信访案件制度,使人民群众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上访,大大提高了信访案件的终结质量,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一)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一是开展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制定《2018年度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计划》,并由原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及各行政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在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进行法律专题宣讲。目前,已开展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14次,涉及法律法规14部。二是普遍开展会前学法活动,提升法治思维。在政府常务会议首次会前学法后,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参照开展会前学法,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法治底线,自觉做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切实把法治政府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为提高县(区)政府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2018年7月在萝北县第一中学对萝北县近700名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培训,培训内容涉及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三是重大、疑难、复杂涉法问题听取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意见。原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国家、省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工作的相关要求,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指导督促各县区逐步建立、整合法律顾问资源,全面建立完善法律顾问体系,重新调整了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库的入库名单,使得增补后的法律专家库成员达到了30名,充分发挥了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参谋助手作用,为重大、疑难、复杂涉法问题献策把关。四是推进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按照《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鹤办发〔2017〕58号)要求,建设法治鹤岗工作委员会法治宣传教育组、市司法局根据普法责任制工作要求,研究制定《鹤岗市落实普法责任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征求意见稿)》和《鹤岗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成员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进行认真修改。2018年5月8日,印发《关于召开鹤岗市普法责任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通知》(鹤法宣组〔2018〕6号),2018年5月16日,召开鹤岗市普法责任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联席会议38个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参加会议。五是进一步落实以案释法工作。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原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出台《关于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工作的实施意见》(鹤司发〔2018〕1号),推动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开展以案 释法案例100多篇,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将其中几篇典型案例报送至省司法厅案例库。
八、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一)按要求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市政府按要求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报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各部门都做到了按时上报法治政府完成情况,同时将完成情况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二)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2018年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等八个方面展开重点检查,已完成对重点领域行政执法部门、重点县区和基层执法部门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纳入2018年度目标考核之中。
(三)切实发挥法治政府建设对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保障作用。深化“四零”承诺服务创建,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岗位责任制。为扎实推进人民办事中心“四零”承诺服务工作,全面提升窗口服务质量,人民办事中心狠抓环境建设,统一了公示信息,将窗口工作人员胸牌信息、评价器信息进行公示,实行人、岗、牌的信息统一,重新制作了窗口指示牌21个,信息牌160个,规范了窗口工作人员胸牌277个。重新制作了公示板20块,调整了触摸屏、告知单机的信息内容190条,保证了窗口服务要件与公示信息相符,避免了口头一次告知不清,“挤牙膏”问题。重新制作了楼层分布图,统一了公示栏、电子屏幕及大厅内指示牌的信息,提升了窗口指示标志的准确性。行政合同和协议得到严格履行,各项规划和政策全面落实,承诺得到兑现,未出现“新官不理旧账”、“随意变规划、变政策”、“不守信用”和对企业实行差别待遇、重点保护、挂牌保护等问题。
九、开展“法治建设年”活动
全省“法治建设年”活动开展以来,鹤岗市按照省委《2018年全省“法治建设年”活动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落实“法治建设年”工作任务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积极开展“法治建设年”活动,制定了《2018年全市“法治建设年”活动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了责任分工,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严格落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二是实质性推进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三是强化诚信建设,开展失信违诺清理。四是加强重点领域和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开展依法行政专项监督检查。
十、组织法律知识抽查测试
推进“互联网+执法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克服资金瓶颈。利用微信公众号开展线上执法监督,行政相对人可以随时通过微信公众号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反馈,提出意见。各行政执法单位新办执法证件人员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信息申报,经原市法制办审查后,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2018年新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87个。开展专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测试,抽取行政执法人员591人进行通用法律知识测试,其中138人测试不合格,都按照要求参加了补考。
十一、法治政府建设整改通知书落实情况
积极整改《省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整改通知书》,根据省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整改通知书》(黑政法改〔2018〕10号)要求,市政府责成原市法制办牵头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的5个问题逐项进行了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上报省政府。
十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一是部分执法单位法律顾问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未真正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有的法律顾问还没有参与到涉法事务和重大决策中去。二是政府立法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强,立法技术能力有待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后,设区的市被授予立法权时间短,立法工作人员经验欠缺,立法技术能力不足,无法真正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三是部分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素质不高。一些执法人员执法素质不高、执法动机不纯、执法方式错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侵犯群众利益现象偶有发生。四是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存在瓶颈。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抽查事项开展“双随机”抽查难度较大,由于专业性强,缺乏专业的人员,“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在工作中还是运用不到位。
十三、下步工作计划
一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精心谋划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法治政府建设五年规划纲要精神,结合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际,精心制定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并将工作任务逐一分解至各成员单位,全面压紧压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责任。二是继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坚持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扎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工作。三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及《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全市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进行清理,促进规范文明执法。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采取网上网下、现场指导、明察暗访、调阅案卷、走访管理相对人等方式进行检查,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四是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依法开展网上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受理率达到100%,法定期限内办结率达到100%。加强与法院和信访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水平和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五是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进一步扩大法律顾问制度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能作用,依法、及时、客观提供法律意见,切实为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民商事行为等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智力支持。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