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9       发布者:县政府办文电室
绥政办综〔2020〕3号
 
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绥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绥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精神,积极稳妥、科学规范、扎实有序推进我县农村各项改革,按照《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0〕2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下简称“确权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新形势下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部署,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保护农民财产权利,是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础内容。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安排部署,为我县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产权保障。
    二、主要目标
    规范部分已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成果,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县农村房地一体权确登记发证,做到“证书应发尽发、权属应确尽确”,确保农村建设用地资产产权明晰,同步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数据整合汇总上报。
    三、基本原则
    农村宅基地数量庞大,情况复杂,登记工作涉及千家万户,要依照下列原则开展工作。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土地确权政策要求,确保权属合法、程序规范。积极化解疑难问题,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证书继续有效。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二)公开公正原则。充分利用我县原有地籍调查数据成果,结合村屯规划实际现状,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将登记发证的有关内容及时公告,争取调动群众的广泛参与。县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组织群众以行政村(屯)为单位,统一申请登记,实现批量受理、集中办证。
    (三)便民利民原则。各部门要加强上下联络、沟通、协调,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作用。不动产登记机构、税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按照房地一体要求,加强工作协同,深化部门信息共享,实现登记、纳税、审批有机衔接,努力提高登记率。
    四、工作程序与步骤
    (一)申请。由申请人在本村村委会或国土所统一申请受理。权利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用地证明;
    (4)其他必要材料。
    (二)审核。由国土所对申请登记材料现场进行初审,包括核实权利人身份证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权源材料,同时指导填写不动产申请表,申请人签字并按指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或不能登记的原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
    (三)权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根据权利人申请,以村(屯)为单位,由技术单位入户测量,形成调查成果。包括测量房屋的房角点,丈量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房屋调查表》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补充填写权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更新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数据库。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建立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数据库,整合权籍调查、房屋调查成果,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集中提供统一、完整的不动产基础数据。
    (四)公告。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地一体调查成果,以村(屯)为单位在村委会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应拍照并予以存档。
    (五)登记。农村房地一体调查成果经所在地国土所初审、不动产登记中心复核后方可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缮制不动产权证书。
    (六)发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税费后,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七)归档。确权登记发证档案(电子版、纸质)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妥善管理。电子版档案成果将根据乡镇政府实际需要以及保密管理情况进行保存。
    五、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5月)
    1.宣传动员。全面宣传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政策要求,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并形成确权登记方案。
    2.制定技术设计书。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技术单位,在充分考虑我县社会经济条件和地理条件的情况下,按照总体技术路线要求,认真编制技术设计书,做到针对性强、步骤清楚、可操作性强。
    3.开展业务培训。对村(屯)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国土所工作人员进行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相关专业知识和调查方法培训。
    在先行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研究确权登记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试点情况,制定确权发证实施意见,对遗留问题提交会议研究解决,为开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6月—11月)
    1.在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村干部等的配合下,完成全县农村房地一体测绘并收集各农户的确权登记资料,逐户明确权属界址,做到界址清晰、产权明确,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成果。
    2.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对已形成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按照数据库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完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成果涉及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进行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相衔接,同步完成全县农村房地一体存量数据整合100%汇交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12月)
    组织省、市专家以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发证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以及实现信息化、网络化管理进行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机构。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及相关部门的联络。各乡镇政府要成立专班,建立临时工作机构,全力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调查确权、登记发证等政策技术规范制定、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等工作。县税务局负责协调各乡镇政府开展税费收缴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审批与管理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验收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拟定分户条件以及权籍调查治安防控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出具登记权利人婚姻状况证明。县司法局负责继承、分家析产法律文书的指导,通过公证程序或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出具调解意见书,明确统一登记权利主体。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确权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落实机构和人员协助做好调查以及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织村(屯)人员配合权籍调查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测绘;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出具相关权属来源等证明材料的校验、初审;负责按期上报本辖区确权登记资料数据上报等工作。
    (二)强化宣传发动。各乡镇、村(屯)要以实施确权登记为契机,通过标语、广播等媒体,宣传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提高农民依法用地、依规建设和依法保护财产的意识,争取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三)加强协作配合。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协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政府是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四)严格规范操作。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要坚持政策导向,加强业务培训,切实保证权属调查真实、准确。对历史遗留未登记过房屋,要调查清楚来源,依据相关规定处理确认后,方可进行确权登记;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利用隐瞒、欺骗手段获取处理确认的,一经发现,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各乡镇政府于每月28日将本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将进行定期通报,对工作推进缓慢、工作质量不高的乡镇进行重点督查、约谈,确保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