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0       发布者:县政府办文电室
绥政发〔2020〕52号
绥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绥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绥滨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0日

绥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7〕7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2017〕25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黑财农〔2019〕51号)、《黑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明确2020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黑扶组字〔2019〕3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黑财农〔2020〕41号)等文件精神,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我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提高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本办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范围主要有以下两类:一类是中央和省级层面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部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二类是市、县级层面资金包括:市、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专项资金。以前年度结余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脱贫攻坚期内全部用于扶贫事业。
    第三条  对于各级安排的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应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任务、严守现行扶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范围内安排使用整合资金并优先用于有助于贫困人口持续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已稳定脱贫的贫困县可适当安排整合资金,用于以村容村貌干净整洁为目标的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但不得用于工程建设或提档升级需求;已稳定脱贫的贫困县,还可统筹安排整合资金用于非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要有重点、有成效的组织实施脱贫攻坚涉农整合项目,通过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的实施,全面完成全县的脱贫攻坚任务。
    第四条 充分利用整合资金杠杆作用,抓住“允许试点县根据脱贫攻坚规划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政策机遇,积极搭建融资平台,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形成合力投入我县扶贫攻坚工作。
    第二章 资金整合程序
    第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纳入整合范围内的到位资金和各部门
清理的结余结转存量资金额度,提供可整合的资金清单。
    第六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据项目库中计划当年实施的项目清单,确定整合资金规模。扶贫办依据整合规模提出统筹整合资金使用具体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七条  整合资金要严格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报备的整合资金使用方案确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更整合资金投入项目,不得随意超标建设、不得随意扩大项目范围,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要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并经政府同意。
    第八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切实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上级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九条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负面清单”事项。“负面清单”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或垫资,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扶贫,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等。不得用于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造景”工程、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非农领域,不得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形象工程。
    第十条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有关涉农资金,如果原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安排项目管理费的,可结合实际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安排项目管理费或统筹用于项目建设。县财政部门根据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省下达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并由县级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上级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拨付到我县后,县财政部门要详细登记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来源及预算科目,并及时下达资金指标。
    第十二条  县扶贫办根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具体实施部门,在资金指标文件发文日期28日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部门,并及时书面通知县财政局将相关资金指标划转到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部门,县财政局根据实际项目支出方向调整相应的专项指标预算科目。
    第十三条  资金的拨付使用流程
(一)整合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整合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申请使用整合资金。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使用整合资金时,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五)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际进度认真测算和严格审核,做到预算金额准确,明细清楚,依据充分。
(六)项目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整合资金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财政部门结合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提出拨付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七)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核算,并定期与财政部门对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对整合资金的使用情况全程记录、存储、备查。
(八)项目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明晰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并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尽快投入使用。同时,应将资产移交手续报县扶贫办备案。
    第四章 职能职责
    第十四条  县扶贫办负责政策制定、制度建设、项目统筹和监督考核。解决资金整合工作中的疑点、难点问题。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确定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进行科学合理排序,确定项目优先实施的顺序。
    第十五条  县扶贫办负责组织和督促相关部门编制脱贫攻坚规划,依据项目库提出涉农整合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后的项目计划下达给项目实施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部门作为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推进本部门项目招标、组织实施、财务核算、日常管理、检查验收、资产移交及项目内、外业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迎检和公示等工作。项目实施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整合资金使用效益,并将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计划按整合资金来源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涉农资金整合、预算科目调整、指标下达以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十八条  承担有资金统筹任务的部门要继续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争取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能低于上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大项目信息公开力度,按照《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扶办联〔2018〕14号)和相关文件要求,在政府网站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及财政扶贫专栏做好公开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条  县监委、审计、发改、财政以及项目实施部门要对年度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擅自申报项目或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实施计划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涉农整合资金的,将资金以其他名义借出、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违反资金使用程序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国家资金重大损失和产生恶劣影响构成职务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完成,需提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出具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扶贫办统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目标考核,对项目完成、资金使用、扶贫利益联结机制及效益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考核结果作为来年安排项目资金、部门评先评优及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工作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行为重点整治并问责;项目完成好的,给予奖励,并加大产业投入。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实施部门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使用效益。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推动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鼓励党员干部履职担当。坚持底线原则,坚决做到“五个区分”:把创造性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区别开来,把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明知故犯区别开来,把加快发展过程中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工作过失与失职渎职区别开来,把一心为公的干部与以权谋私的干部区别开来,把敢闯敢试的干部与擅权专断的干部区别开来。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严格甄别、客观公正原则,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创造你追我赶的良好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和谐生态,促进干部在新常态下有新作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绥政办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