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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滨县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5-25 09:47
来源:县政府办文电室
绥政办规〔2018〕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绥滨县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整改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绥滨县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整改总体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查处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精神,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全面推进“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突出问题整改,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3号)和《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鹤政办规〔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和中央生态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把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问题整改作为增强“四个意识”的重要检验,作为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坚持整改原则,坚持求真务实,切实增强整改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切实解决自然保护区各类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着力构建保护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保护区监管能力。
二、工作目标
(一)切实解决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全面排查清理自然保护区内各类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分类施策,明确完成时限,力争在短时间完成问题整改。
(二)健全自然保护区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党政主体责任、综合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管理机构直接责任,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推进整改工作落实。
(三)提升自然保护区监管能力。保护区主管部门要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保障运行经费,落实专职人员,配齐管护装备;加快核准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边界、勘界定桩等基础工作;综合应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提升自然保护区的监管水平。
三、工作原则
(一)突出问题导向。以维护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为立足点,以解决群众、媒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全县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存在问题为重点,彻底整治自然保护区内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坚持“清单制、责任制、销号制”工作方法,推动问题整改落实。
(二)严格依法依规。以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严守法律底线,严格处置程序,严肃追责问责,妥善管控社会稳定风险。
(三)坚持分类处置。坚持实事求是,区分轻重缓急,对问题进行科学分类。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审批,谁牵头”和属地管理、尊重历史的原则,突出重点,因案施策。对于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要迅速行动,立行立改;对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要立即整改,该关停的项目立即关停,该拆除的设施坚决拆除;对于暂时不能完成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台账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明确路线图、时间表,抓紧整改。
(四)强化职责分工。强化自然保护区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督责任,整改任务要落实落靠。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国土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的排查清理,县政府和企业负责矿 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护区内工矿企业、水(风)电和违规旅游开发问题,相关主管部门排查清理。水利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内河道采砂问题的排查清理。林业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内乱占林(湿)地、违法开垦耕地、乱捕乱猎、滥伐林木问题的排查处理。水产部门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渔业资源保护工作,查处非法捕捞行为。
(五)推进长效监管。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责任制,实行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度,理顺职能,明确职责,完善环保、国土、住建、农业、水务、林业等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推进长效监管。
四、工作安排
(一)摸清问题底数
1.进一步开展全面排查,制定问题台账清单。在保护区自查、市(地)排查、省级督察、国家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力量对全县各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全面排查,全面查清问题,督促指导问题整改,做到排查问题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台账清单》的填报工作,县环保局汇总后报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水务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旅游局、电业局。
2.强化问题会商分析。适时组织召开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分析会,会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安排布置下一步工作。对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级分类,分类施策,逐一明确整改指导意见。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水务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旅游局、电业局等。
(二)指导分类处置
1.关于矿业权问题。由县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矿业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自然保护区内的探矿权、采矿权要全面有序退出。2017年12月底前,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立即停止勘查开采;2018年12月底前,由县政府负责与矿业权人签订退出补偿协议,约定退出时限及补偿事宜,注销矿业权;2019年12月底前,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全面退出。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
2.关于水(风)电开发问题。研究制定水(风)电开发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建设的水(风)电开发项目,要在2017年12月底前予以关停或关闭,并依法限期拆除设备,实施生态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已存在的合法水(风)电开发项目,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权属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在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水(风)电开发项目,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和使用,并恢复原状。
责任单位:县电业局。
3.关于采砂问题。由县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河道采砂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采砂活动,要在2017年12月底前予以关停或关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5条规定,依法限期拆除设备和实施生态恢复。
责任单位:县水务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
4.关于旅游开发问题。制定自然保护区内违规旅游开发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旅游开发活动及建设项目,要依法立即停止建设或使用,限期拆除设施、设备和实施生态恢复;可留作自然保护区管护和科考设施的,要制定管理方案,禁止用作他途。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已存在的旅游开发活动及旅游设施,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权属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在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旅游开发活动及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
责任单位:县旅游局
5.关于毁湿(林、草)开垦问题。由县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毁湿(林、草)开垦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垦的耕地,要依法立即停止耕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5条规定,依法限期退耕还湿(林、草),实施生态恢复。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已存在的耕地,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权属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耕还湿(林、草)。
在实验区内自然保护区建立后违法开垦的耕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5条规定,依法立即停止耕种,限期退耕还湿(林、草),实施生态恢复。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环保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务局。
6.关于自然保护区调整问题。实事求是、尊重自然,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科学合理适当调整。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不降整体功能、提升核心功能,边界落地、权属清晰,区划科学,责任明确原则,合理制定调整方案,科学论证,严谨有序审核,按程序报批。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规定》,报省政府审批,并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有关部委备案。自然保护区内存在采(探)矿、采石、采砂、水(风)电、旅游开发等环境违法行为的要坚决进行整改,严禁以调整规避问题和整改。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三)强化专项督导
1.会议安排部署。按照省、市自然保护区协调议事工作会议安排,召开协调会研究整改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整改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国土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旅游局、电业局。
2.环保执法检查。将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纳入2018年环保执法检查工作重点,采取领导联查、纵向联查及区域横向联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敦促保护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加大保护区环境监管力度,杜绝环境违法违规问题产生,对自然保护区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进度情况开展检查督办,督促加快整改。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国土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旅游局、电业局。
3.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负责督办的部门牵头组织自然保护区有关部门,定期到现场督办。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国土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旅游局、电业局。
4.突出问题专函督办和约谈。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存在的各类问题,按照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发出的专函督办,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对整改进度慢、问题严重的、影响恶劣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单位。
5.强化专项执法。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国土局、林业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半年组织开展1次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格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保护区内开发建设项目、人为破坏行为等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国土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
6.提升监管水平。要合理设置自然保护区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增加管护资金投入,配备足够的管护设施设备;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培训,综合运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等手段,强化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
7.抓好信访维稳。切实抓好本地涉及自然保护区问题信访维稳工作,推进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要因地制宜,妥善处置,制定信访维稳应急预案,加强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和细致的思想工作,高度重视群众合理诉求,积极做好疏导,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绥滨县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孙连昌 县政府县长
副 组 长:刘海龙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按姓氏笔划为序)
杨中洋 县环保局局长
刘健理 县国土局局长
庄福金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农业局局长
孙 晔 县水务局局长
李鸿鹏 县林业局局长
陈文奎 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孙世德 县水产局局长
黄云国 县旅游局负责人
庞 威 县电业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及任务督办工作。
(二)健全工作制度。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县国土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务局、畜牧兽医局,每月12日将问题整改情况汇总到县环保局,环保局以正式文件报送市环保局。建立对接沟通制度,要主动向市环保、国土、林业、农业、水务等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会议,推进整改工作。
(三)强化追责问责。依法依规督察、督办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要求,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对不顾自然生态保护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问题整改不作为、慢作为、 乱作为和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明晰责任,严格追责。
(四)加大舆论宣传。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平台,大力宣传整改工作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并尽快复制推广;及时曝光督察的重点问题整改、查处和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情况,加强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为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问题整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
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台账清单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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