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绥滨县自然保护地退耕还湿地禁止复耕的公告
时间:2023-05-25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为保护好绥滨县自然保护地湿地资源,巩固退耕还湿成果,消除复耕隐患,禁止复耕行为的发生。现根据湿地保护的有关规定,各单位、乡镇、村屯、农户对已经实施退耕还湿的地块禁止耕种。
    退耕还湿地发生复耕、破坏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监督举报电话:0468--7863146。
    特此公告
 
 
绥滨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5月25日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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